山西省原省長金湘軍由於受賄,在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審理查明,金湘軍在2004年上半年至去年4月,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市長、天津市副市長、山西省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並1.48億元人民幣的財物。

法院認為,金湘軍的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