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正式生效,本台發現,有名錶品牌仍向零售商提供建議零售價,甚至規定折扣率。記者以顧客身份,到一間瑞士名錶品牌在本港的特許零售商,職員向記者表示,錶的價錢是公價,又指亦規定了折扣。「這隻手錶標價六萬三千多元是公價,折扣也一樣,最高九五折。行貨買什麼也好,最高都是九五折,已規定了。」本台比較同一品牌的其他特許零售商,發現錶價全部一樣,品牌在香港的分公司接獲查詢時,職員承認現時仍有向零售商提供建議零售價,但指實際賣出價錢由客人與店舖自己討論,又指現時未有任何更改。
業界人士指行業潛規則
香港錶廠商會榮譽會長劉展灝透露,這個是行業過往的潛規則,指不少名錶品牌除了定下最低零售價,亦為每個款式定下折扣率,如果不跟從,可能會被停貨,甚至被品牌停止合作。「當品牌向店舖供應有關產品時,一定會通知店舖產品的公價是多少。任何一間零售商與品牌合作做生意,都要賣有關價錢,品牌亦有規定錶款系列折扣最多是多少。我理解這是世界性,世界大部分西方國家都有競爭法,當地同樣這樣做,在香港是否犯法呢?我不敢評論。 」
競委會委員指建議零售價部分情況下獲豁免
類似品牌定下最低零售價的情況,在波蘭都有出現,當地競爭及消費者保護署月中決定向五間名錶公司,罰款五十多萬美元,並下令取消有關做法。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指,建議零售價在兩個情況下可獲得豁免,其中一個是技術較複雜的貨品供應商,他們確保零售商賺取合理回報,以提供銷售服務,另一個是為了吸引零售商引入新產品。「廠商想吸引零售商引入貨品,最有效方法就是保證零售商有利潤邊際。因為可能新產品銷量不太好時,零售商會割價,當減至一個水平,零售商失去廠商想保證的利潤邊際。那時零售商或許決定不引入貨品,在有關情況下就會容許廠商操控轉售價,規定零售價。」
不過,鄭建韓指,並非所有新產品都可以豁免,例如一個大品牌本來知名度已經很高,未必要靠利潤保證吸引零售商入貨,認為大品牌用有關理據定下最低零售價並不充份。
記者:彭彥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