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生效後,本台發現部分手機在不同的連鎖店都有減價,而且減幅一致,其中一款十月推出的新手機,原價五千七百元,四間大型連鎖店都一致減到近四千五百元。有在旺角的樓上店負責人指,難以和連鎖店競爭:「我們的來貨價,還要比連鎖店的零售價高。」
 
負責人又指,會和多間店舖一起採購,希望爭取到較低的批發價。
 
競爭條例生效是否收窄小店生存空間呢?競爭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建韓表示,多間零售店減價未必是合謀定價的行為,而競爭條例亦有保障小店利益:「如果大型連瑣店,具有相當的市場權勢,低於成本賣貨的話,他們就有可能干犯第二行為守則的掠奪性減價,是違法行為。」
 
他又認為,小店可以透過集體採購降低來貨價,但如果仍然未能經營,只能說是正常競爭的結果:「如果大型企業沒有低於成本,仍能賺錢,可以以較低價錢賣貨,他們營運效率較高,那就是正常市場競爭下的結果,我們應鼓勵競爭對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較低價錢向消費者售賣產品。」
 
鄭建韓又指,如果商戶集體採購原材料,價格差不多,應該避免談及利潤和售價等,否則亦可能違法競爭條例。
 
記者:陳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