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去年十月通過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加入「學生欺凌」的定義,學生之間有人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或者精神損害,視為欺凌;學校不得隱瞞,亦要建立防止欺凌的機制。但有受害人的父母認為法律無法保護他們,質疑地區教育部門包庇學校。

九歲學童遭欺負 母親心如刀割

今年九歲的聰聰(化名),在遼寧瀋陽就讀小學三年級,去年十一月,有高年級學生以聰聰與另外兩名同學聊天太吵耳為由,要求三人在廁所跪地離開,聰聰不願意,被人踢了兩腳,更被迫叩頭認錯。聰聰自此不願意上學,變得沉默,晚上會失眠,甚至尿床。

聰聰母親指,每天看著原本個性開朗的兒子變得一言不發,「作為媽媽,我的心碎了,我知道他心裡很痛苦,但我幫不上他,曾經想過帶著孩子自殺」。

教育部門裁定事件不屬校園欺凌 家屬:對中國教育絕望

醫生判斷聰聰有焦慮和恐懼的徵狀,患上嚴重抑鬱,建議他轉校,但在內地,轉校要先得到原校同意,再向當地的教育部門申請。瀋陽市于洪區教育局成立調查小組,指根據國家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當地政策,裁定事件不屬於校園欺凌,未有回應家屬轉校的要求,只表示校方會同家長積極溝通。

當局指,已對有關的高年級學生作批評教育,責令道歉,並針對學校巡視不力,決定對學校德育主任誡勉訓話,對校長給予全區通報批評。但聰聰媽媽質疑,當局有包庇學校之嫌,「調查報告錯漏百出,連欺凌者的姓名都寫錯,但教育局的領導一共六次強調,『我就是官方,不服可以告我們』,這種態度我接受不了,讓我對中國教育很絕望」。

內地律師建議低調處理事件:可用紅包解決

曾經獲得「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稱號的內地律師蘭子祿指,一般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他都不贊成起訴至法院,建議聰聰父母不要將事情鬧大,令兒子受到二次傷害,「農村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包個紅包,出點錢就解決了」。

亦有內地律師認為,從表面證據而言,聰聰的案例算是校園欺凌,但法例同時保障十二歲以下的兒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通常靠雙方家長和解,意味發生在小學的校園欺凌問題,有時難以追究。

記者: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