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正式施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由明日起,需要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又呼籲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上的相關信息。 有關規定,要求證券經紀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上指明的代理權限範圍,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至於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等九項行為,均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