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正清盤的雷曼兄弟亞洲投資公司,須要向證監會交出,公司內部評估迷債的所有相關文件,以配合證監會調查,並須為證監會支付訟費。 證監會指,雷曼內部的「新產品審查委員會」,負責監督或批核迷債等產品,有關文件同證監會的調查有關,今年六月要求高院頒令雷曼交出所有相關文件,但雷曼指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是公司律師,以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理由,拒絕交出文件的全部內容,只向證監會提供文件摘錄,但證監指披露資料不足。法官鮑晏明今日裁定,雷曼保留的部份文件內容,不屬於保密資料,須交出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