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向銀行發出指引,針對財政部即將在港發行的國債,簡化銀行的銷售程序,包括經評估後,若客戶可承受國債的投資風險水平,銀行推銷時,毋須將職員向客戶的銷售過程錄音。 不過,客戶承受風險若超標,或投資過份集中,則仍然要將銷售過程錄音,但只要客戶列明想買國債的原因及簽訂聲明,在另一名職員的見證下,仍然可以買入國債。 雖然本港銀行已推行實體分隔,但在銷售國債期間,可將指定的部份傳統銀行服務櫃位,暫時兼做銷售國債的手續,惟須確保有合資格的職員負責。至於透過互聯網銷售國債,銀行須同時提供風險評估,若客戶不能承受國債的投資風險,則須轉回到分行辦理認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