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重新建議引入「企業拯救程序」,為有財政困難公司設立45 天「暫止期」,讓公司重組債務或引入新投資者,避免受債權人入稟清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表示,方案推出前曾經諮詢工會,他們初步接受在拯救程序開始前,償付部份欠薪,以破欠基金發放金額作為上限的建議,至於商界關注的董事責任,亦作出更改,相信今次有較大機會,達成共識。當局已經和破欠基金介紹方案,之後會和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 梁志仁又說,拯救程序較適用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應用機會較少,因為一方面要找專業人士,做臨時監管人;企業亦要有一定無形資產,例如信譽,先可以起作用,否則債權人未必願意展開拯救程序,因沒有無形資產抵債。 政府早在2001 年提出諮詢,2003 年亦曾提出若干修訂建議,惟最終因市場意見過於分歧,以致建議無法落實,亦令本港成為少數沒有破產保護程序的地區。諮詢期至明年1 月底,預期在再下一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