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經諮詢後,就企業拯救程序立法提出具體建議,包括容許有財政困難的企業,申請四十五日的寬限期以重組債務,期間債權人不得入稟將公司清盤。不過,財困企業進入重組的拯救程序時,仍須分階段支付員工欠薪,包括重組的第一個月內,須支付拖欠的員工薪金,每人上限是三萬六千元;兩個半月內須支付遣散費及代通知金;一年內就要清繳拖欠的強積金供款。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次諮詢中,共收到五十九份意見書,大部份來自商界及專業團體,在考慮市場意見後提出建議,希望協助仍在營運、但面對財政困難的企業,有空間重組債務及物色白武士拯救。不過,建議表明,企業進入拯救程序期間,須要由獨立的專業人士接管。政府下一步會將建議納入法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