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立法規管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公司在知悉任何內幕消息後,要盡快作出披露,違反規定的公司或董事,最高可被罰款八百萬元。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有議員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未必清楚公司的所有資訊,亦可能真誠相信資料並非內幕消息,應該有豁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區璟智回應指,舉證責任在於證監會,而證監會必須證明有關董事是有意圖,並刻意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且作為非執董,亦應推動董事局建立資訊流通的制度,讓資料有效發放給董事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