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就零四至零五年度,差餉評估及地租的爭拗,終審法院裁定港燈上訴得直,終院採納土地審裁處在零九年的評估,即差餉物業估價署,要向港燈退回多收的一億四千八百多萬元差餉,以及二千多萬元的利息,差餉物業估價署並且要支付堂費。 今次訴訟爭拗點,在於如何計算差餉估值,港燈認為應考慮《利潤管制協議》中的百分之十五「准許收益」因素,但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堅持以「資金成本」來計算。港燈一共對五個年度的差餉及地租評估有爭議,但要等本案判決,其餘年度的聆訊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