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新鴻基投資銷售雷曼股票掛鉤票據,即ELN 時,犯有缺失,證監會作出譴責及罰款450萬元。證監會指,新鴻基投資在2008年五至八月期間,向客戶銷售雷曼 ELN時,沒有對產品進行足夠的審查,沒有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及指引, 亦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 ELN 的產品條款及所涉及風險等重要資料。證監會指,新鴻基投資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的制度有嚴重缺失,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阻嚇訊息,不接納及不姑息類似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