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競爭條例草案》,訂明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為嚴重行為,負責執法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可透過接納承諾、發出違章通知書,或提出法律程序處理。條例又訂明限制廣告宣傳、集體拒絕供應,以及訂立標準化協議,屬於非嚴重行為, 競委會將按個別情況,向違規企業發出告誡通知,要求在一定限期內停止違規行為,或採用確切解決方式,若違規行為持續或重現,企業可被檢控 。違反競爭法的企業,最高可被判罰款相當於本地營業額的一成,為期最長三年。政府建議,受反競爭行為而蒙受損失人士可提出訴訟,數年後會檢討是否需要設立獨立私人訴訟權利,而企業間的合併行為,不受競爭法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