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競爭法指回應商界關注確保消費者權益
本地, 財經
發佈時間 2011-10-18 18:48 最後更新時間 2011-10-18 19:02
政府建議修訂《競爭條例草案》,嚴厲打擊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的嚴重反競爭行為,違規企業,最高可被判罰款相當於本地營業額的一成,為期最長三年。至於限制廣告宣傳、集體拒絕供應,以及訂立標準化協議,屬於非嚴重行為,違規企業只要限期內停止違規行為,或採用方法解決,可免受罰 。每年營業額不超過一億港元的企業,以及企業間的合併行為,不受條例規管。政府的修訂亦取消了私人訴訟權利,在條例實行數年後再檢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表示,修訂已回應商界關注,亦確保消費者權益。消委會主席張炳良關注,取消私人訴訟權利可能令消費者無法追討所受損失,希望將來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嚴厲執法,顯示當局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決心。自由黨主席劉健儀說,經修訂的競爭法,無法針對大財團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