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自行發債,今年以上海、深圳、浙江和廣東,四個省市作為試點,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財政部發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通知,容許試點省市發債,限期分為三年和五年,佔發債規模各一半;發債額度每年批一次,不得轉到下一年;發債集資所得由財政部代還本金和利息。通知又指出,試點省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