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說淡倉申報制度有助加強監管沽空
財經
發佈時間 2012-01-06 11:18 最後更新時間 2012-01-06 14:17
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雷祺光,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時表示,就建議設立淡倉申報制度,已先後進行三次公眾諮詢,過程中有業界反映,申報淡倉總額在運作上會有困難,因此決定改為申報減去長倉後的淡倉淨額,有助當局監管沽空活動的同時,亦不會為業界帶來不必要的負擔。雷祺光又說,考慮到大部份回應人士的反對,決定維持建議不公開淡倉持有人的身份,以防引致「羊群效應」,或導致沽空者遭夾倉。證監會建議將違反淡倉申報規定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