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不滿差餉署就供電系統用地的差餉及地租計算方法,終審法院裁定港燈勝訴後,由於雙方未能就多收金額計算利息方法達成共識,終審法院今日再頒令,港府須按照同期的銀行借貸利率,支付港燈利息。港燈表示,尊重法院裁決,至於政府最終要向港燈,發還多少差餉地租,目前仍同差餉物業估價署及環境局商討。港燈就2004至2011共七個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方法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去年六月裁定,以2004/2005一個年度計算,港燈旗下發電、輸電、配電設施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由56億元大幅減至39億元,差餉及地租相應減少一億四千萬元,其他年度仍未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