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發展商透過將住宅物業轉讓給子公司,再將子公司股權轉售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藉以逃避繳交新的買家印花稅,政府表示,即使以這種形式,在兩年內將子公司股權轉給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公司的物業轉讓,亦不獲豁免印花稅,並須於股權轉讓後三十日內通知稅務局,及繳交物業轉讓印花稅及新增的買家印花稅。若子公司三年内出售有關物業,亦須繳交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稅款。政府上星期五,推出兩項新措施,包括向短期內轉手物業徵收的額外印花稅,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稅率由5%至15%,提高至10%至20%。而非本港永久性居民、及以公司名義買樓,需要繳交相等於樓價一成半的買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