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警告,投資者若在取得獲配售股份前,先行沽出,可能構成非法沽空,或被刑事檢控,因為企業一般要符合多個要求,才可完成股份配售,包括須獲上市委員會批准,一旦配售股份過程出問題,有機會變成非法沽空。通告指,近期調查發現市場普遍存有誤解,有投資者誤以為,只要在交收日能用獲配的股份交收,即使無貨在手而預先沽貨,亦不會構成非法沽空。另有一些個案,投資者誤以為只要有配售代理,口頭或書面保證可在指定日獲配等量股份,便可提前出售。證監會表明,除非投資者已持有足夠股數以供交收,否則在配股活動完成前,將附有條件配售的股份先行沽出,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非法沽空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進行非法沽空,亦可能被證監會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