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認為,若阿里巴巴如傳聞中,要求保持A、B股制度或合夥人制度,令小股東面對同股不同權,監管機構不應為其在港上市開綠燈,以確保制度可制衡管理層及大股東權力,避免企業管治水平大倒退。他又認為,應趁今次事件檢討本港制度,包括落實十年前專家報告提出,將新股審批工作由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撥歸證監會,以確保其獨立性。David Webb在網站撰文指,雖然美國市有A、B、甚至C股存在,令企業在增發股份的同時,無損主要股東的控股權,甚至沒有收購及合併守則,戴爾電腦在賣盤中途亦可以修章,令棄權票不再被視為反對併購,以令賣盤方案順利通過。不過,美國容許小股東有集體訴訟權,以阻嚇企業做出損害小股東的行為。不過,本港沒有集體訴訟權,亦較難調查跨境違規行為,主要是透過列明規則,例如收購及合併守則等進行規管。他指,每家企業管理層都會認為自已很特別,但不能因此要求獲優待,亦不能要求獲豁免監管,令其可享盡不同制度的好處。David Webb又指,為免潛在利益衝突,港交所應將上市申請審批,撥歸證監會,並將招股書初稿上網,以便市場亦可發表意見,增加透明度。文章又指,從企業管治角度而言,港交所過半數董事由政府委任,而非由小股東推選,認為做法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