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財務公司負責人,涉及過萬宗洗黑錢,款額達一億九百萬元,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七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監四年半。被告的公司戶口在2006年10月至2010年2 月期間,有過萬宗提存交易,被告辯稱有 關帳目是公司的開支及虧損,但不獲法庭接納。警方對判刑感到滿意,呼籲市民不要借出戶口予他人洗黑錢,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