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銀行業規則,以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過渡時間表,在明年起實施第二階段的《巴塞爾協定三》要求。
金管局助理總裁簡嘉蘭指,第二階段的巴三資本標準要求,包括分階段引入防護緩衝資本、反周期緩衝資本及較高的吸收虧損能力要求。另外,當局亦會向規模較大的銀行,實施流動性覆蓋比率,使銀行在極端壓力情況下,應付最少三十日的流動性需要。
會上有議員關注本港推行巴塞爾協定的步伐有否超越國際,簡嘉蘭說,本港步伐與國際相若,雖然歐盟及美國實施第一階段的《巴塞爾協定三》較要求落後一年,惟巴塞爾協會亦要求相關國家加快,至於第二階段的流動性要求,大部分其他司法地區均於明年可以實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甄美薇說,本港銀行體系資本總額穩健,資本充足率超過一成半,相信本港銀行不難達到巴塞爾協定的要求。她又說,中小型銀行無須參與部分新規定,亦設有過渡期分批執行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