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與新地高層涉嫌貪賄案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新地項目經理劉志遠作供。證人指自己在新地負責馬灣項目,他確認由九三年起就馬灣島的陸路交通問題與政府磋商,研究連接青衣與大嶼山道路的可行性,至九七年雙方簽定框架協議。證人指,期間一直沒有見過許仕仁。
他又指,根據協議,新鴻基利用馬灣物業發展補地價的資金,用作發展馬灣公園,總共為八億港元,否則要償還款項和利息。協議亦要求新鴻基在政府移交第一期土地後的五年內,即零六年完工。施工期間新鴻基曾改動設計,一直獲城規會和地政署等政府部門批准,但在零五年,突然接獲政府通知,指改動未獲政府接納,令工程無法如期落成。他又指,政府未就還款問題與新鴻基討論,但他有就此事向政府發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