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長許仕仁繼續就涉嫌收受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件作供。許仕仁確認,根據與新鴻基聯席主席郭炳江的口頭協議,在零三至零六年,先後收受郭炳江兩筆三百萬,一筆五百萬以及一筆一千零八十萬款項,作為顧問服務的報酬。許仕仁承認,有關收入都無報稅,原因是他希望節省稅款。

許仕仁又指,最後一筆一千零八十萬款項,是在郭炳江要求下,透過第四被告陳鉅源及第五被告關雄生,迂迴交給許仕仁。許仕仁指,從關雄生手上獲得八百五十萬,其餘的錢留下,用作日後外遊時兌換外幣之用。但許仕仁指,不知為何關雄生在個人文件,將有關八百五十萬列作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