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成立新航運組織委聘顧問進行的研究,認同新航運組織,應涵蓋港口、船務及航運事務,將有助提高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職能包括政策研究和發展、對外推廣、人才培訓等,但認為有關組織,不需要是法定組織,以便於短期內成立。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顧問建議新航運組織,應由運輸及房屋局長領導,並增加業界代表。政府指,收到顧問終期報告,和考慮持份者意見後,會在適當時候,按既定程序尋求資源,成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