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發局報告建議,本港應豁免公眾及私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繳付印花稅。另外,不應對私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董事的居留地,施加任何規定或限制,從而令到在港中央管理及控制的相關基金,享有利得稅豁免。局方表示,有關規定可為本港提供競爭優勢,吸引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來港設立業務。
另外,金發局建議,在對離岸私募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方面,應放寬判斷私募基金是否「財產權真正分散」的標準,並擴大標準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