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首份《證監會監管通訊:上市公司》闡述職能, 指出為應對持續轉變的市況和風險,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採取措施,及早直接介入嚴重的企業行為失當個案,以保障投資者和遏止非法、不誠實及不正當的市場行為,增強執法工作的效力,亦會追究違規者的責任。
證監會又強調,有權根據條例內所載列的理由反對任何上市申請,例如該申請在披露重要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等,同時亦可根據條例暫停上市公司股份買賣。
《通訊》亦表示,如果證監查訊某事項時,發現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1)條所載的其中一項理由,例如參與公司上市過程的人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證監會便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冊及紀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