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盈科前年不滿通訊局於一三年的牌照費減幅,入稟要求推翻決定及減免牌費,終審法院裁定電訊盈科上訴得直。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甘慕賢於判辭中指出,通訊局旗下的營運基金訂明,基金產生的收入是用作本身的資金用途,當中並無條文提及,可轉撥作政府的一般收入。

判辭指,通訊局徵收牌照費用時,不可以包含任何利潤,因《電訊條例》沒有授權可收回超過成本的費用。判辭又指,政府錯誤理解《電訊條例》是准許政府訂定牌照費用時,可以向牌照持有人收取稅收,以及錯誤理解《營運基金條例》准許通訊局營運基金在推算預算時,可連同名義稅收及股息一併推算,並以推算金額視為盈餘資金,轉撥作政府一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