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盈科前年不滿通訊局於一三年的牌照費減幅,入稟要求推翻決定及減免牌費,終審法院裁定電訊盈科上訴得直。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在判辭中指出,通訊局旗下的營運基金訂明,基金產生的收入是用作本身的資金,並無條文提及可轉撥作政府一般收入。判辭指,政府錯誤理解《電訊條例》准許政府訂定牌照費用時,可以向牌照持有人收取稅收,以及錯誤理解《營運基金條例》准許通訊局營運基金在推算預算時,可連同名義稅收及股息一併推算,並以推算金額視為盈餘資金,轉撥作政府一般收入。通訊辦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作出跟進。

香港電訊歡迎法庭判決,指明顯地電訊業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的費用,期待政府糾正情況以符合法律規定,並退回多收的費用。發言人指,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下一步行動,包括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