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就本港地產代理代售境外物業,發出最新執業通告,在明年四月一日起,銷售境外物業時,必須取得專業人士、金融機構或當地政府發出的物業確認,要有批文保證賣方確實存在及資金來源,亦要得到當地執業律師的法律意見,包括境外,例如香港買家購買、轉售、出租及按揭等限制。
通告又提出,在廣告及宣傳物品,必須列明購買境外樓花的風險,在銷售文件內,亦要包括物業確認、法律意見及警告聲明等。另外,代理不可以單方面保證境外物業的按揭條款,一定要找獨立專業意見,若持牌人沒有遵守規則,將可能受紀律處分,包括譴責、罰款或暫時吊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