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於去年九月發出首次代幣發行(ICO)聲明後,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一些ICO發行人採取監管行動,先後致函七家在本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定義的加密貨幣。證監會指,現時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無提供相關交易服務,或已即時將加密貨幣下架。證監會亦先後致函七個ICO發行人,大多已確認有遵從相關監管制度,或已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

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以及投資ICO時,應防範潛在風險。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會繼續監察市場,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並促請市場專業人士妥善執行把關工作,以防止欺詐或可疑集資活動。證監會重申,若加密貨幣交易所與香港無任何連繫,或無提供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或「期貨合約」的交易服務,證監會未必對這些機構有監管權力,但一旦發現有欺詐之嫌,證監會可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