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落實允許同股不同權架構企業來港上市。聯交所建議,同股同權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必需擁有不少於10%合資格投票權,另外,在一些重要事項,亦以一股一票決定,包括委任或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等。聯交所亦建議,在不同投票權的股份代號結尾,需要加上「W」標記以作識別,同時亦要在上市文件、定期財務報告等,加上「具不同投票權控制的公司」的「示警」字句。
聯交所又建議,不同投票權股份的受益人,可自願按上市規定將股份轉為普通股。聯交所承認,部分條文必然涉及某程度的主觀判斷,而且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很難界定,而且可以隨時間不停演變,所以聯交所選擇刊發指引,列明創新型公司的特徵,以向市場提供更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