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即孖展借貸)今日刊憲,10月4日生效。根據指引,經紀行可採用的最高保證金貸款總額,相對於資本的倍數將設定為五倍,以免槓桿過高,它們亦應控制因持有作為抵押品的個別或關聯證券,以及因對保證金客戶的重大風險承擔而招致的集中風險。

此外,經紀行須就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設定審慎的觸發水平,並嚴格執行追繳保證金通知政策。證監會亦提供指引,協助經紀行就可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設定審慎的扣減百分率,和進行壓力測試以評估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帶來的財務影響。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新的指引將能確保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一致的風險管理手法。證監會又表示,為利便進行監察,將會修改《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申報表,以便向從事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的經紀行收集更多財務數據,將於適當時候公布經修改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