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柏資本控股集團顧問律師文國權認為,內地法院質素參差,建議與內地合作的人士一旦遇到糾紛,首選在香港仲裁,退而求其次才在內地仲裁,強調應避免在內地法院處理糾紛。他亦指,應該在合約上列明與仲裁相關的條款,如合作雙方出現糾紛,則在香港作仲裁解決。他認為,本港仲裁工作能處理中港兩地,以至涉及其他國家的仲裁事務。

文國權指,本港銀行有時會遇上內地企業債務違約的問題,但本地銀行難以作出法律行動,兩地司法管轄範圍有異,訴訟及仲裁結果有不確定性,以及判決和執行方式亦有很大不同。但他認為,早前兩地司法機關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院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會對本港銀行追討違規債務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