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聲明,指企業收購及出售項目的失當行為,已引起證監會關注,某些情況下需要介入。證監會將失當行為分為8類,包括欠缺獨立的專業估值、欠缺獨立判斷及問責性、盈利的質素、公平呈列可作比較的公司、對財務狀況的影響、賠償、涉嫌有關連的人士,及適當的調查及盡職審查。
證監會指,在2017及18年間,向逾46家上市公司發出關注函,當中55%以上的個案涉及建議企業收購或出售項目。證監會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顧問,在評估、批准收購或出售某家公司或某項業務時,必須履行法定及其他法律責任。
證監會並發出警誡聲明,指若當局深切關注到,一項已公布的收購或出售項目,可能以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他適用法例的方式安排或進行,便會毫不猶疑行使權力,以保障市場的廉潔穩健及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