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為防控金融風險,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人行指,由於有非金融企業投資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決定制定辦法,有序整頓及約束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風險。

《辦法》規定,非金融企業申請將集團母公司作為金融控股公司,要向人行申請,未經批准的,名稱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或「金融集團」等字樣;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從事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及管理,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辦法》亦會明確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亦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及資金真實去向等。亦會設立過渡期,讓未符合《辦法》要求的企業集團,在一定期限內整改,以促進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