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交銀國際證券,並罰款1960萬元,原因是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及維持和實施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等方面的缺失。
證監會發現,公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未有將清晰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記錄在案並嚴格執行,未有備存有關偏離保證金貸款政策的書面解釋的紀錄,未有確保客戶已知悉保證金追收通知等。
證監會指,交銀證券沒有設立充分及有效的監控措施,識別第三方存入客戶帳戶的款項,以至未能確保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內部監控指引》和《操守準則》內的多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