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HK)企業版同股不同權諮詢文件中,建議提出企業投票權最多為股份數目的五倍,即一股最多擁有五票。投資基金公會認為,投票權應該調低,減低對小股東權利的負面影響,假設法團股東持有30%的經濟利益,認爲2.33倍的投票權較爲公平。公會表示,只有4%的上市公司符合諮詢文件建議的不同投票權公司市值門檻2000億港元,認為這個門檻足以阻止同股不同權現象普及化。
文件又提及,「法團身份的不同股票權」受益人必須是於港交所或「合資格交易所」第一上市的公司,公會認為,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未必代表投資者利益會得到充分保障,港交所應加入其他措施去確保公司管治達到一定基本水平。公會又建議將港交所建議的日落條款期限縮短一半至5年,並建議公司若想延續日落期,每次都要由獨立股東透過特別決議去投票決定,每次最多只可延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