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出通知,港澳銀行9月1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9個城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不須先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只憑經公證、轉遞的設立文件或註冊證明作為身份證明材料。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指,有關改革是大灣區建設發展的重要便民利民措施,為港澳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通過港澳銀行按揭購房;企業通過港澳銀行開展跨境抵押融資等帶來極大便利,徹底消除港澳銀行辦理抵押登記的門檻,有利促進大灣區融合發展。
當局出台相應配套措施,要求大灣區九個城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簡化港澳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身份證明材料,確保改革舉措真正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