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台酒廠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超過1800萬元人民幣,在黔南州中級法院一審判監11年6個月,罰款100萬,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指,劉自力由2008年至18年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賄,他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依法應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