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當中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資限制,證監會亦將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有關撤銷投資限制和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安排將在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作出調整,註冊地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改革措施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與其他私人基金結構,建立公平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