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發展局行政總監區景麟及董事會成員丁晨在網誌表示,跨境理財通的前提條件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證,相信短期內,跨境理財通延續基金互認對於投資產品註冊成立地點為香港的限制,是現階段最切合實際的選擇。
金發局說,目前各界對於理財通初期產品應為「風險較低、相對簡單的投資產品」有普遍共識,在理財通初步運作成熟之後,可以考慮以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s)開始,使跨境理財通覆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基金的產品。另外,非槓桿股票市場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具有低成本、分散風險的特性,可以考慮納入首批合資格產品。
金發局說,可以探索從業人員的跨境理財通產品銷售,既包括香港從業員在廣東、澳門的銷售,同樣也適用於廣東和澳門的從業人員在香港的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