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指,SPAC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是由於SPAC上市速度較傳統公開招股的時間快,以及有其風險,因此港交所在參考一般外國經驗後,亦與外國相同,不會有散戶參與,故SPAC主要針對的對象為機構投資者。
陳翊庭指,SPAC不會助長借殼上市,她強調SPAC是希望提供額外渠道予公司上市,而且發起人需符合資格規定,相信已具有一定的經驗及誠信,因此與反收購行動的方向吻合。
陳翊庭又指,SPAC不會取代傳統公開招股的方式,兩者是互補的關係,SPAC的公司可以吸引更多散戶難以明白其業務模式,而又能與發起人單對單談判,加上美國去年亦有很多SPAC上市,未見當地傳統公開招股的公司有所減少。
就外國有不少地區已推行SPAC上市,陳翊庭認為,可能有不少人會認為SPAC在香港上市的規則更多,但她認為港交所推出SPAC的目的是提供另一個渠道上市,並為投資者提供優質的選擇,她又以美國為例,在過去當地亦因為有更多不合法的情況,而開始收緊SPAC的上市規則,故相信目前方案已平衡了各方利益。
港交所要求至少有一名SPAC發起人須為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的證監會持牌公司,陳翊庭指,目的是想吸引到有經驗的發起人,她認為香港市場有獨特性,如果發起人對香港市場沒有經驗,就會不習慣及不適應,亦不希望有海外企業在港隨便找個發起人「掛名」,所以訂下一定要需持牌外,更要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希望該發起人是實體參與公司發展,及認為這要求會令發起人更理解監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