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旗下聯交所就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議刊發諮詢總結。聯交所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回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建議。聯交所會採納諮詢文件的所有建議,但根據回應意見稍作修改。

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修訂後,所有上市公司將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保障,其中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企業,可作第二上市,而毋須證明有關公司是「創新產業公司」,以及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於現行規定。另外,符合條件以既有的同股不同權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大中華企業,及非大中華企業,將可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

聯交所亦會刊發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在幾方面為第二上市公司提供指引,包括有關公司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到香港、自願轉換至香港作雙重主要上市,以及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港交所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