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指4間銀行違反《打擊洗錢條例》,對4間銀行處以合共4420萬元罰款。4間涉及銀行,分別是建行亞洲、工銀亞洲、瑞銀香港分行以及中國信託香港。

金管局指,4間銀行無透過恆常客戶盡職審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其中中國信託香港無採取適當覆核措施,確保取得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或仍屬相關;而建行亞洲、工銀亞洲及瑞銀香港未有及時某些客戶進行定期覆核。

金管局又指,中國信託香港及工銀亞洲未有就些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採取合理措施確立客戶財富來源。

工銀亞洲被罰2070萬 未有確立政治人物客戶財富來源

4間銀行之中,罰款金額最高的是工銀亞洲,被罰2070萬元。金管局指,銀行在知悉客戶或實益擁有人屬政治人物,或已經成為政治人物後,在維持客戶業務關係前,延遲超過7個月才獲取高級管理層批准,亦未有確立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而銀行亦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程序,斷定客戶是否政治人物。

金管局指,決定紀律處分行動時,已經考慮嚴重性,並要向銀行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過往有無相關紀律處分紀錄,以及在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是否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