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就企業到境外上市的監管制度徵求意見,提出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的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並建立境外上市監管協調機制,做好備案管理與安全審查等機制的銜接。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應當履行備案程序,對於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以及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四類情形,明確不得到境外上市,不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意見稿同時提出,明確有未履行備案程序、備案材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至於近年多間中企透過協議控制(VIE)架構到美國上市的渠道,中證監表示,在遵守境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後可以赴境外上市。

中證監表示,擴大開放、支持企業用好兩種資源的方向和態度不會改變,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並非收緊境外上市監管政策。負責人又指,特定行業的企業提交備案申請前,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意見或核准,對涉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網絡安全審查等的企業境外上市,申請備案前亦須申報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