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建議規管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發表諮詢總結,並就實施細節展開進一步諮詢。證監會指,鑑於回應者支持引入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的框架,證監會將繼續推行有關建議,證監會現正就為落實有關制度而對附屬法例,以及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作出的建議修訂,推出建議修訂諮詢文件,諮詢期至今年4月底。

證監會於2019年展開諮詢,建議引入新一類受規管活動,即第13類受規管活動,令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直接受到證監會監督。證監會共收到9份意見書,回應者普遍支持這項建議,主要意見涉及第 13 類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以及如何應用在作為存管人職員的個人身上。其他意見包括希望釐清各種技術性事宜,尤其是關於建議增訂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當中適用於存管人的規定,另有意見希望釐清現行規定作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第13類受規管活動的制度,旨在規管存管人在保障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及對計劃的運作進行監察,有助加強證監會對香港公眾基金的監管。新的監管框架與其他主要國際市場的制度相符,亦是證監會為致力發展香港成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而採取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