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指,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作為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