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發布《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實施報告》,講解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實施程序,亦概述所取得進展並總結金管局的觀察和相關政策期望。局方早於2018年12月中旬制定《吸收虧損能力規則》,報告主要總結過去5年的表現。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表示,建立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對提升銀行的處置可行性,和增強香港銀行體系的抗禦力尤其重要,將繼續與相關銀行緊密合作,通過持續的處置規劃過程,參考國際經驗及因應不斷演變的經濟和市場狀況,審慎和適切的方式建立和維持吸收虧損能力資源。
「吸收虧損能力」是指金融機構一旦瀕臨倒閉時,可用於吸收虧損並支持資本重組的財務資源。在有序處置過程中,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有助穩定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恢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從而減低對金融穩定構成的風險。有關規定讓股東和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持有人承擔虧損,有助抑制金融機構過度承受風險並保障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