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對外投資規定》,7月1日起施行。
目的是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港澳台投資的管理,參照規定執行。
《規定》共34條, 包括強化對外投資保護,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等,維護投資者及其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以及國家的海外利益。國務院多個部門會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對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採取歧視性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由國務院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核准備案,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責令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國安的影響,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已經投資的,可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
三部門負責人介紹制定《規定》背景
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負責人,介紹制定《規定》的背景,指隨著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地緣政治風險上升,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長期以來主要依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服務的模式已不符合現實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階專門立法將長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更好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明確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及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負責人指,《規定》明確國家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投資主管部門會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及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維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性、防禦性措施,不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也不影響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